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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侵权案”再度入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
文:郴州大天知识产权事务所  来源:海南在线  时间:2013/12/24 16:46:19  点击: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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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8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包括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垄断协议纠纷案、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案等,涉及宝马、强生医疗、海天食品、美的等知名企业或品牌。

  其中,曾先后入选《2011年度广东十大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和《2011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的“美的侵犯格力卧室空调技术专利案”的再度“榜上有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警示企业自强、自律的鲜活教材。

  据介绍,在过去一年中,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及竞争案件数量继续增多,新类型案件以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多,社会关注度提高。最高人民法院此次甄选的8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力度。

  案件回顾

  2011年11月,对峙长达3年的美的侵犯格力卧室空调“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专利侵权案最终尘埃落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美的侵权行为成立,勒令其立刻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空调产品,并赔偿格力电器经济损失200万元。

  这场专利拉锯战最终以格力的胜诉而落下帷幕,回看此案件中关于知识产权诉求法律保护的整个过程,却是一波三折。

  2007年4月,格力自主研发了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睡眠习惯,控制房间温度变化,从而提高睡眠质量的技术,即“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同年4月28日,格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并于2008年9月3日获得专利证书。

  2007年8月至11月期间,格力先后向市场推出应用了该技术发明专利的卧室空调“睡梦宝”、“睡美人”等系列产品,引起了消费者的极大兴趣,出现供不应求的市场现象。

  同年12月,美的推出“梦静星”系列睡眠空调产品。格力发现,美的该系列产品不仅侵犯格力所拥有的“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的技术发明专利,而且美的还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大肆利用该卖点以促销该产品获取非法利益。

  格力认为,美的这种剽窃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违背了企业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并给自主创新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迫使格力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2008年末,格力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涉嫌侵犯专利使用权为由状告美的,要求美的立即停止对格力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调查取证,2011年4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美的侵权行为成立,并依法判决美的立刻停止使用格力“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专利,立刻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产品,并赔偿格力经济损失200万元。

  美的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格力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美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国内知名家电企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二审法院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适用事实推定规则和举证妨碍制度,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确定侵权赔偿数额,贯彻了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精神。在侵权事实认定方面,在依法认定特定型号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的基础上,根据与专利技术特征有关的说明书的记载,结合当事人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的具体情况,合理推定另三款产品亦构成侵权。在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面,积极运用举证妨碍制度。侵权人持有其他三款产品的侵权获利证据而拒不提供,二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推定该三款产品的获利均不低于第一款产品,据此运用裁量权在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确定赔偿,加重了侵权人的侵权代价。

  业内专家表示,在“美的侵权案”的判决中,法院以严谨的逻辑推理和详尽的论述,准确地运用了权利要求的解释、等同侵权判定、证据披露和证据妨碍等规则,同时规范了市场秩序,维护了技术创新,对同类案件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 dt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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