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佳迅电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弘大电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深圳弘大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郴州市佳迅电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201420091313.8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涉案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合理开支21185元。
郴州市佳迅电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仪器的科技型企业,其研发的汽车电路检测仪技术先进,使用方便,获得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畅销。但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销量明显下滑。经市场调查发现,深圳弘大电子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其专利产品。于是委托郴州大天知识产权事务所代理维权,调查取证,并于2016年8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开庭审理,法院一审支持了郴州佳迅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