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专利”扭转“大乾坤”
——国内涉案金额最高的专利侵权纠纷
【案例要点】
2009年4月15日,正泰集团与施耐德集团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天津施耐德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达成庭外和解,天津施耐德公司向正泰集团支付1.575亿元补偿金。由于这起案件是我国民营企业作为原告向世界500强之一的施耐德电气的合资企业发起诉讼,因此备受国内外相关产业界、法律界和媒体的瞩目。案件涉及的权利对象属于实用新型专利,而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高达3.3亿多元,最后和解的补偿金达1.575亿元,使该案成为中国迄今为止涉案金额最高的专利侵权纠纷诉讼案。
【案情介绍】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工业电器行业产销量最大的企业之一,综合实力连续多年名列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前十位。本案被告施耐德天津公司是施耐德电气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合资企业。自1836年成立以来,施耐德电气公司一直是法国的工业先锋之一,也是世界低压电气领域的巨头,全球500强企业之一。施耐德电气公司于1979年进入中国,其在华总投资额达50亿元,施耐德天津公司是施耐德电气公司在天津设立的低压电气产品的生产企业。
2006年8月2日,正泰集团以施耐德天津公司生产的C65系列小型断路器侵犯其拥有的“一种高分段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将施耐德天津公司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施耐德天津公司停止生产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所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高分段小型断路器,包括由手柄和心轴组成的操作机构、接线装置、包括动铁芯和与动铁芯相连的顶杆的瞬时动作电流脱扣装置和由静触头、动触头、杠杆、轴、锁扣、心轴、跳扣、心轴、传动连杆以及触头支持组成的触头连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操作机构还设有套嵌于心轴和手柄之间的摇臂。
2、如权利要求1所诉的高分段小型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摇臂一端设有安装套孔,另一端顶部为圆弧面,其旁侧设有曲形限位器,触头支持与圆弧面对应处亦为相应的圆弧面。
在诉讼过程中,正泰集团根据有关证据认为施耐德天津公司的利润率在30%以上,遂增加索赔数额至3.3亿多元。
2007年9月2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定侵权成立,施耐德天津公司赔偿3.3亿多元。
施耐德天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专利无效以及公知技术等理由提出抗辩,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院于2009年3月30日、4月8日、4月14日就该案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和质证并主持调解,最终在4月15日开庭时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全球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双方同意就某些产品和专利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范围内互不起诉,正泰集团获得了1.575亿元的补偿金。
【典型意义】
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保护10大案件之一,是一件中国本土企业与跨国企业在产品研发、市场竞争中的经典案例。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在与境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多为被告,且败诉率较高。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技术创新”的竞争中,几乎丧失可话语权,因其衍生出的专利诉讼,不仅使本土企业承担数额庞大的专利诉讼费用和赔偿费用,也给企业的发展戴上了枷锁。在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当惯了被告的正泰集团成功转身,它向世人表明,不是只有中国企业会侵犯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有数据表明,浙江民企诉外国公司侵权的案件近年来一直呈逐年上升趋势。一般在7件涉外案件中,有1件为浙江民企是原告。重视自主知识产权,并懂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已成为中国企业的共识。这也表明,在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背景下,我国企业积极适应国际竞争规则,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得到了明显提升。
在我国综合国力提升的同时,跨国公司担心行业优势受到威胁往往借助知识产权这一利器对我国的企业进行牵制,采取成批诉讼围剿、压垮竞争对手,而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博弈中往往采取防守的态度。岂知“委曲求全”不能换来市场的公平竞争,反而可能丧失市场大块的“蛋糕”,并且高额的诉讼赔偿费用给企业的发展戴上了沉重的枷锁。正泰集团在10多个国家、推上被告席24次之多时,终于成功转身,说明中国企业开始运用知识产权作为战略武器,开始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崛起。
赔偿金额从3.3亿到1.5亿,这并是在妥协,诉讼并非争一时之气,不将目标锁定在赔偿金额上,而是更注重寻求双赢的局面,取得利益的平衡。该案最大的收益在于双方最终达成了一份全球和解协议,该协议解决了目前缠斗的各项诉讼,同时设立了沟通预警机制,为双方以后可能的纠纷解决提供了新思路,有助于行业竞争对手回归理性,共同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一种高分段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纠纷案创下了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最高补偿金额,可谓“小专利扭转大乾坤”。它表明无论在技术含量,抑或是经济价值方面,实用新型专利均有可能蕴藏着超乎我们认为的巨大价值。(摘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资料)